地 税 部 门 征 管 范 围
      

  地方税务局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屠宰税(暂停征)、筵席税(暂未开征)、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的征收管理。

  (一)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20%(其中台球、保龄球为5%)。

  (二)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

  (三)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三资"企业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五)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税率:从价计征的,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为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我区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市区一类地段7元;二类地段4元(包括盐都新区、新都、张庄街道办事处及潘黄镇部分地区4元);三类地段2元、主要指建制镇。

  (七)车船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或管理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 

  (八)印花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税率:按比例税率征税的有: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及财产保险合同为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及记载资金的帐薄为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全同、技术合同为万分之三 ,借款合同为万分之零点五;按定额税率征税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其他帐簿每件贴花5元。  
 
  (九)资源税:开采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税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盐和液体盐(卤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十)土地增值税: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适用3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十一)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以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销售收入的4‰。
 
  (十二)教育地方附加费: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

  (十三)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从2000年7月起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个险种。各缴费对象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据,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地税部门依据核定的数据进行征收。 

  (十四)其他基金:包括市场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基金、人防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