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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程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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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按照省、市局文件规定,纳税信用等级两年评定一次,评定对象为已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上且实行查帐征收的各类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分为五个阶段:一是宣传发动阶段,办税服务厅发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宣传材料。二是纳税人申报阶段,印制发放《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认定表》,由纳税人自评。如果是国、地税共管户,则纳税人分别报送国、地税主管分局,如果是营业税纳税人则报主管地税分局。三是初审阶段,国、地税分局根据责任区、责任人的分工,分别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逐一审核,并在充分收集征收、稽查等部门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报分局会审形成分局意见后,连同纳税人上报的申请资料,得分说明,评定意见上报区评定委员办公室。四是联合评审阶段,评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分局上报材料逐户逐项过堂,上报区评定委员会集体评定,确定等级,分级上报。五是公示阶段,经过纳税人、税务机关审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在相关报刊和征收服务厅公告栏进行公告,实施"阳光操作",接受监督。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1、税务登记情况
a.开业登记;
b.扣缴税款登记;
c.税务变更登记;
d.登记证件使用;
e.年检和换证;
f.银行帐号报告;
g.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2、纳税申报情况
a.按期纳税申报率;
b.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c.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d.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e.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3、帐簿、凭证管理情况
a.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b.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c.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d.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4、税款缴纳情况
a.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b.欠缴税款情况;
c.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a.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b.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c.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5分;纳税申报20分;税款缴纳20分;资料报送5分;税务检查25分;纳税评估10分;账簿凭证管理15分。详见《盐城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上述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三)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四)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五)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1、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3、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4、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5、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六)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1、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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